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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校长带你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确立企业办学理念 建立产教命运共同体

时间:2023-02-25 来源: 点击: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由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曾天山牵头,邀请全国40多位专家、领导以专家立场及角度撰文,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一书。张辉校长为该书撰写了题为“确立企业办学主体地位  建立产教命运共同体”的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基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修法精神,对修法的重要意义、修法历程与新法特点、促进职普融通、强化产教融合等诸多方面做了深刻解读,旨在帮助读者精读、理解、领会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内容,避免误读、误解、误传,推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宣贯实施,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化解职业教育领域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依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依法推动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使《职业教育法》在推动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下面,就让我们跟随张辉校长的脚步,一同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确立企业办学主体地位  建立产教命运共同体

44118太阳成城集团校长  张 辉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创新不少,亮点很多,特别是确立了企业办学主体地位,明确了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必将推动职业教育在产教深度融合、多元合作办学、社会共建共享、增强适应能力等方面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一、打通产教闭环,回归职业教育本质

(一)企业办学主体地位打通职业教育产教闭环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为目标,力求汇集产业、教育和全社会的群策群力,推动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成为命运共同体,形成产教相互促进的正反馈闭环效应。但实际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存在着四方面问题:①意愿不强,表现为学校热、企业冷、企业参与意愿不强;②时间不长,表现为校企合作只有一个合同周期;③空间不深,表现为校企合作只在单一维度开展;④效率不高,表现为校企合作对双方贡献作用不大。这些普遍性问题的存在,说明产教融合的闭环并未建立,职业教育的制度设计尚不完善,需要重铸顶层设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明确了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明确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为打造出产教闭环和建立产教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企业办学主体地位促使职业教育回归本质

职业教育,顾名思义,就是“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教育、融合教育、实践教育。职业教育,就是用教育规律培养职业能力,教育是方法手段,赋能是本质目的。进入数字时代,职业能力随全球产业数字化转型而不断进化,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方法也要适应发展。育人标准应注重立德树人和德技并修,办学模式应注重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应注重多元化、个性化、定制化,学习方式应注重分布式、积分式、沉浸式,教育内容应注重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形成大规模的定制化教育和选择性教育。

二、确立企业办学主体地位,明确企业开展职业教育路径

(一)明确企业办学主体作用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共有26条与企业相关的条款,其中第九条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这从法律上确立了企业办学的主体地位,界定了多元办学格局,明晰了“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办学体制,要求职业学校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和兴办职业教育、发挥产教融合型企业作用、建设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实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开展企业内部职工培训、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等。

(二)明确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九条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需要社会各级组织参与和推动,企业是其中最重要、最活跃的推动力量。国家要求“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企业通过参与、开展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来履行其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不是可选项,而是义务和责任。

(三)明确企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可见,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职业培训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培训,培训机构的社会培训和有行业背景的职业学校的行业培训。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拓展了职业教育的外延和范畴,使得职业教育从学校教育扩展到企业培训、社会培训和行业培训。可见,企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事实上是企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也客观说明了企业培训是职业培训的重要组成、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我国行业龙头企业基本都设置了企业大学、培训中心、学习发展中心等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内容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技术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企业内部培训部门作为企业内部的“教育部门”,具有“企业+教育”的双重属性,与职业教育双重属性相匹配,也可以参与职业学校教育和开展企业外部的职业培训。

(四)明确企业全面参与职业教育的途径

1.直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直接开展职业教育,可以自行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等方式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通过产业学院等方式直接参与二级学院的管理和运营。

2.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教育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组织方式是共建共享共用共赢,具体组织形式包括行业层面的职教协会、校企合作层面的职教集团、二级单位层面的产业学院和专业层面的订单班,以使校企双方在组织结构的各个维度形成融合与合作。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路径几乎包括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全部业务线,呈现出立体性、全方位、无死角的特点。例如,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政府统筹组织,企业可参与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可设立学徒岗位,开展学徒师资培训,进行学徒培训培养,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企业是经济社会进步最主要的推动者,有着最先进的工艺理念、数智化技术、员工培训方法和企业管理方法,这些可以转化为职业教育的专业教材开发、教学方式创新和学校管理方式创新。第四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职业教育培养的人力最终进入到企业,服务于企业发展,因此企业应参与对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使得企业需求反馈到职业教育中去,从而形成产业和教育的闭环。第四十五条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需要教师到企业上岗实践,参与企业实际研发生产制造等活动。第四十六条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企业人员担任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既扩展了“双师型”教师队伍范畴,又为学校带来了企业经验。第五十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学生实习环节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包括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需要到企业开展。

3.通过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一方面,通过学分互认打通了企业内部职工的成长路径。企业培训部门提供全价值链、全岗位链、全能力链的职业培训课程,职工通过培训可以获得培训证书和相应学分,形成内部资质晋升。同时,这些学分与职业学校、普通学校进行学分互认,职工可以获得学历证书,完成学历提升,从而构建起企业内部的“成长立交桥”。另一方面,通过学分互认贯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成长路径。企业培训部门的职业培训课程也可以面向职业学校学生,学生通过培训可以获得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相应学分,这些学分既可以替换校内学业学分,也可以成为就业后的职级晋升学分。

三、政府统筹,制定细节,落实企业办学主体地位

制度的建立固然重要,但制度的落实更加重要。依法落实企业办学主体地位,既需要企业提高认识、谋求长远,又需要政府、社会、学校等各方同心协力、创新思路,以实现经济社会整体的相互补充、共享共赢。

(一)政府做好统筹协调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政府应做好属地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研判产业未来人才需求,设定和调整专业布局,建立产教融合平台,激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促使企业与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生成“1+1>2”的化学反应,推动产教闭环正反馈旋转,打造产教命运共同体。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发改委、国资委、工信部,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教育部、人社部。国家层面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和路径设计需要主要部委之间的统筹规划,以打通各自壁垒,使得企业资源和教育资源跨界流动,进而生成产教融合新生态。可以说,产业和教育之间的跨界融合,首先是归口部门之间的跨界融合,是发改委、国资委、工信部、财政部和教育部、人社部的跨界融合,是各省市相关归口部门之间的跨界融合。

(二)制定细则做好制度落地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若干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条款。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应制定细则,切实履行购买服务,扶持企业办学,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奖励、捐赠和提供生均经费等支持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这同样需要政府制定细则,对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减免教育费附加等。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这也需要政府制定细则,以激发企业发挥办学主体作用的积极性。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但仅是在法律层面作了框架表述,还需要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细则指导落地落实。一些省份政府已经开始了创新探索,如云南省在产教融合型企业方面积极探索,发布的《关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

(三)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

职业教育虽然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但其与普通教育并不等值,学生选择职业教育的机会成本大,社会上歧视职业教育的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职业教育社会地位首先是职业学校毕业生在企业、事业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以上措施从出口提升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升学地位、就业地位、职业地位,进而提升了职业教育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优质生源报考职业教育。

(四)监督企业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这是责任条款,企业依法实施职业教育不是选项,而是义务和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企业要受到法律约束。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既从正面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又从反面拒止企业不作为行径。

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是其适应性,依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动态调整更新适应,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群体和典型代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办学主体地位、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并为企业参与和开展职业教育搭建起了制度基石和体系平台,谋求长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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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牛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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