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2月27日第十五次院务会决定,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和发放教职工《工作证》。现将教职工《工作证》办理和发放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办理
1、仅限现在册教职工,兼职教师和临时工不予办理。
2、由教职工本人提供照片及相关信息。
3、教师一般注明职称,管理人员除特殊岗位,一般不注明职称。
4、由人事处统一制作,盖有钢印和学院公章有效。
二、发放
由教职工本人到人事处签字领取。
三、使用要求
1、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
2、保持本证整洁,不得损坏;
3、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4、必要场合按要求佩戴,一般左前胸位置;
5、此证遗失,须报人事处登记,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付工本费10元;
6、教职工本人重要事项变更,由人事处负责更换办理(交旧领新);
7、有效期为办理日期至离职日期。必要时由学院统一换发;
8、离职时交回人事处,否则扣款50元。
人事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